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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代理诉讼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刘长伟    发布时间: 2017-09-29    浏览次数: 349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口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诉讼代理行为,以更好的服务社会,提高志愿者的实践能力,并明晰志愿者因代理诉讼而可能产生的纠纷与责任。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口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本站”)保障本办法的实施,凡本站志愿者都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 志愿者代理的案件必须属于本站接待案件的范围,并且经过本站组织的案件评议。

    第四条 本站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委员会由指导老师、本站站长以及有意向代理相关案件的志愿者组成。对案件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与责任进行评议,决定是否进行代理诉讼。

    第五条 异地办理案件至少委派两名志愿者,优先考虑诉讼活动所在地的志愿者,以有助于案件办理。

    第六条 由本站负责选拔志愿者进行案件的诉讼代理。

    第七条 志愿者经本站同意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诉讼代理请求的,应填写《代理请求书》。

    第九条 本站收到《代理请求书》后,由案件评议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查,在

    三日内给当事人以答复。拒绝代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案件评议委员会同意代理诉讼后,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一式

    三份)与《诉讼风险告知书》(一式三份)。并不得对诉讼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将当事人所有的证据材料复印一份,并出具《证据材料收据》(一式三份)。承办人需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建立工作日志,将案件代理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

    第十四条 与当事人会面时,应至少有两名案件承办人到场。

    第三章代理诉讼一般程序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十五条 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做好以下事项:

    (一)调查取证 取证应让当事人自行进行,案件承办人可为其提供指导;

    (二)会见当事人 承办人应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安排会见当事人。会见应尽量在办公室进行;

    (三)起诉书 起诉书符合我国相关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案件基本情况分析案件承办人应参加案件评议委员会对相关案件的评议活动。案件评议委员会就案件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方案、选择的诉讼策略及理由、对案件存在的风险等事项作出分析。

    第二节 立案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让当事人自行去法院立案,不得代为立案。为确保立案的顺利进行,案件承办人应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准备好其他立案所需材料及相关费用。

    第三节出庭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携带齐全出庭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开庭时,承办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秩序。

    第十九条 承办人应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节裁判文书的受领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由当事人自行领取。承办人应要求其提供文书复印一

    份,以便归档。

    第五节 上诉

    第二十一条 若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准备上诉,则承办人须告知当事人对

    上诉的评估意见。如当事人坚持上诉,则承办人应报案件评议委员会,做进一步讨论。

    第六节结案

    第二十二条 结案后,承办人应当完成接案报告并提交给案件评议委员会。

    第七节案件回访

    第二十三条 结案后一周内,承办人将材料转交案件评议委员会,由案件评

    议委员会指派专人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填写《结案意见》。回访情况是考核承办人的重要依据。

    第八节归档

    第二十四条 回访完成后,应将所有材料汇总,移送办公室归档。档案应包

    括如下内容:

    1、代理请求书;

    2、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

    3、诉讼风险告知书;

    4、授权委托书;

    5证据材料收据

    6、结案报告;

    7、案件庭审记录;

    8、其他资料。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如果案件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站将对其做出开除处

    理:

    (一)收受当事人财物情节严重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二)擅自缺席庭审;

    (三)在指定的案件之外,擅自以本站的名义承揽案件的;

    (四)其他不当行为给本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可以报销下列费用:通讯费、交通费等其他必要费用。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应当填写《费用收据》,在案件结案归档时归入档案中。

    第六章附 则

    二十八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周口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周口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5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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