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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发布人: 刘长伟    发布时间: 2017-09-29    浏览次数: 284


  

1.办案小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监督和管理。

2.办案小组应当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案小组无法定理由不得推辞被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4.办案小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5.办案小组在委托代理过程中不得接受、保管委托人的证据原件。

6.办案小组不得泄露在委托代理过程中所得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办案小组在委托代理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7.办案小组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女工作人员不得与委托人单独外出。

8.办案小组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9.办案小组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10.办案小组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1.办案小组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12.非因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带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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