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
发布人:
刘长伟
发布时间:
2017-09-29
浏览次数: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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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值班制度 第一条值班人员由工作站统一安排,实行分组值班制。每组由四名同学组成,上、下午各两名,每组一名值班组长。每个值班小组值班一天,周末、节假日不另行排班。 第二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按“值班表”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到岗后应在值班簿上签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应提前向所在小组的组长请假。 第三条值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值班的准备工作。 值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第四条 值班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 第五条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者,有询必答,用语文明,并作好来访登记。 第六条接听电话时应做到语言得体,尽量使用普通话,并做好电话记录。严禁占用中心的咨询专线拨打私人电话。 第七条及时查看电子信箱中的电子邮件,对于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的咨询,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条 值班时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或与有关指导老师联系,并做好记录。对于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值班指导老师汇报,严防错、漏事故发生。 第九条 爱护工作站设施,不得乱翻文件材料,不得擅自把办公用品挪为私用。 第十条 自觉维护值班室的整洁,并负责做好值班室清洁。值班室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严禁在值班室会客、聊天、娱乐及大声喧哗。 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收受来访者的现金或礼物。 第十三条 交班时应认真填写值班表,对未处理完毕的工作移交接班人员。 第十四条 下班时,应注意关好门窗,关闭电源。
第二章 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登记表包括咨询登记表、法律援助申请表和受案登记表。 第十六条 值班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来电人员要主动热情,平等对待,问明来访事项。 对来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的,接待人员应当认真解答,填写咨询登记表,写明咨询事项及内容、答复结果,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法律咨询字样,同时要求来访人签名。 对来访人员要求法律援助的,经初步审查,可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应做到一件一表。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申请登记表中,负责接待人员应将来访、来电人的简历、申请事由、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处理结果逐一填写清楚,同时应要求来访人在登记表备注一栏中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对来访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受案登记表,报本工作站案件评估委员会审批,同时告知申请人案件已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事由告知申请人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接待人员应及时将来访、来电人员申请事理及处理结果,反馈本工作站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对受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及法律援助咨询来信(函),实行逐件登记,登记分类为:案件登记和信(函)登记。
第三章 受理审查指派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按照司法部“四统一”原则,建立受理审查指派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指派。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中的有关栏目,仔细审查,审慎处理。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向当事人书面提示风险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及基本材料,由专人接待进行初审。初审人员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是否属于法律援助对象; (二) 是否应由本工作站受理; (三) 是否呈交了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初审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初审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援助的初审意见交本工作站案件评估委员会。案件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初审意见后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者,应做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决定由本工作站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将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及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人员通知受援人。受援人应与本工作站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六条 指派案件时,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承办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办案时限、承办案件数和被告羁押地的远近等因素,合理指派或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送交的法律援助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注明签收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强化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案前告之,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对办案过程实行动态跟踪。做到既要协调服务,又要查处投诉,从而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心,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及时向本工作站汇报。 第三十条 需请示汇报案件的范围: (一)在案件定性、关键性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 (二)群体性案件或集团性犯罪案件; (三)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四)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由本工作站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从事法学教学或法学研究等工作的有关专家参加,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经讨论形成的指导性意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辩护、代理、代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
第五章 案件质量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对象: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办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案卷归卷材料是否齐全,承办人员是否切实履行了法律援助职责。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形式: (一)旁听庭审; (二)征求法律援助当事人意见; (三)征求公、检、法和仲裁机构以及工、青、妇、残、老等有关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意见。 (四)评查归档卷宗。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方法: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自查; (二)本工作站进行抽查;对于重大、疑难及典型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由本工作站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一般每年组织进行一次。 第三十八条 在案件质量检查中,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承办人员的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
第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和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二)刑事辩护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第四十条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本工作站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的规定,保证案件材料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第四十一条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形成的文件、书证、图片等应当归入法律援助案件档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分为申请审批卷和承办卷,分别由本工作站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本工作站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事项,仅立申请审批卷。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要求将结案材料装订成卷并送交本工作站办理归档手续。 诉讼案件以收到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法定情形而被本工作站终止、撤销法律援助,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指定辩护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接到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结案文件材料应一案一卷。 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情形下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时将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承办人关于终止法律援助的报告以及本工作站作出的终止或者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归入卷中。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承办卷应做到一个委托事项一卷。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卷,应分别归档。 第四十六条案卷一般应包括:法律援助指派函,起诉状(起诉书)或答辩状(辩护词),法律援助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庭审笔录,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结案报告表等。 第四十七条法律援助咨询来信回复函件归档内容包括:来信、文件处理单、拟办回信(函)原稿、回信(函)正稿。 第四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包括带文字的背面,页号位置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并在卷宗目录中标明每份材料所在的页号。 第四十九条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时应认真填写卷宗目录,做到卷宗目录与卷内材料顺序一致。 第五十条 立卷时,案件材料要进行整理。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未留装订线的材料应补贴加边;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上抄件;卷面及所有结案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小于卷面的材料,应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将大出的部分折起,以保持卷面边缘的整齐,不得将大出的部分剪切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品,如订书钉、回形针等应全部剔除干净。 第五十一条 卷宗统一在左侧装订,使用棉线绳,三孔一线,在线绳活结处贴上法律援助机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印章。 第五十二条本工作站应认真审查案件承办人移交的承办卷,对不符合立卷标准的应退回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整理装订,全部合格后才可办理移交手续;对不符合立卷标准又拒绝按要求改正的卷宗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三条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案件承办人移交的案卷与已经形成的申请审批卷一起装入档案盒内,并在卷盒封面和背脊注明进间、种类、案号,便于查阅。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站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法律援助档案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按结案时间顺序编写案卷目录。 第五十五条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内勤负责。 第五十六条卷宗由本工作站负责人检查审批后归档,并登记备案。
第七章 例会制度
第五十七条 例会包括定期例会和临时例会。定期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例会则根据工作需要由站长或主要负责人决定召开。 第五十八条 会议准备。会议召集人和所有与会人员都应分别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 第五十九条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要议题。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话通知或E-mail电子文档等通知方式。 第六十条 会议纪律 (一)所有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请假须经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所有与会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有问题及时提出,不要交头接耳; (三)会议期间将手机关为振动,确有重要电话到会议室外接听。 第六十一条 会议内容及决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和备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周口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5年3月 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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