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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

发布人: 刘长伟    发布时间: 2017-09-29    浏览次数: 164


  

为了贯彻学校关于职称评审的“学院推荐、学校评定”精神,参照学校有关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推荐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政法学院成立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的院级推荐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在确定推荐顺序时主要考查职称评审申请者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及集体观念等指标。业务水平包括科研工作、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情况。

  1. 政治素质考核

    第四条参评人员应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如果参评人员存在应当推迟参评的情况,视为当年政治素质不合格,应当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推迟参加职称评审。没有出现上述情况,或者虽有上述情况但已经过相应年限的参评人员,视为政治素质合格。

    第五条本条规定只用于定性,不计入总分。

    第三章科研工作评价

    第五条科研情况评价主要包括论文、项目、著作(含教材)、获奖及科研活动参与。

    第六条论文分为南核、北核、一般CN三个档次。计分方法如下:

南大核心

北大核心

一般CN

备注

15

6

2

文章被人大复印转载的按南大核心计分,被新华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或者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光明日报等刊物

并且字数在2500字以上的,计60分。

  

  1. 项目分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和厅级四个级别。主持人计分如下:

国家级

部级

省级

厅级

备注

20

15

规划办10

省教育厅5

根据课题资助经费每1千元计0.1.

  

  

省政府8

省社科联4

  

  

软科学8

市社科联3

  

  

省级教改课题

8

周师项目2

  1. 如果参评人员中有一人获得国家级课题,则不考虑该参评人其它科研工作评价和教学工作评价的分值,直接排序为本次参评同级职称的第一名。其他没有获得国家级课题的参评人员,则按照本办法从第二名开始排序。

    如果参评人员中有一人以上获得国家级课题,那么获得国家级课题的参评人员先按照本办法进行排序,其他没有获得国家级课题的参评人员,再按照本办法紧随其后进行排序。

  2. 以周口师范学院名义有效参与第七条所列项目并且发表相应文章的参与人计分如下:

国家级

部级

省级

备注

5

4

3

所发文章不是北核、南核的,参与人减半计分。

2

1

0.5

左侧为未发文章的参与人得分,单项或三项总和不得超过5分。

第十条出版或参编著作(含教材)符合相应规定的字数的:专著在出版单位

在学校所列的25家之内的记10分,其他的计7分;合著的按前述区分分别记3分和2分。

第十一条科研获奖分为项目奖,论文成果奖,著作成果奖三类。项目奖计分方法如下:

国家级

省部级

厅级

备注

主持人15

主持人10

主持人3

1.项目奖中,参与各级别项目奖得分的总和不得超过15分,主持分不限。

2.论文成果奖,著作成果奖参照项目奖计分。

有效参入5

(参入多项的不得超过10分)

有效参入3

(参入多项的不得超过6分)

有效参入1

(参入多项的不得超过2分)

第十二条在院内做学术报告的,每次计1分。

第四章教学工作评价

第十三条任现职期间,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符合学校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教学质量评估中,优秀且名次占前30%2分,20%3分,10%4分。其他的计1分。本项分数不累积计算,只取参评人员任职年限中的最高分来计分。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中,优秀的计4分,合格的计2分。多次的不累积计算,只取参评人员任职年限中的最高分来计分。

第十六条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校级课堂教学大奖赛一等奖的计6分,二等奖的计4分,三等奖的计2分。

省工会教学奖,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第十七条日常教学中获奖的,优秀教案奖1分,优秀论文指导教师奖计1分,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奖计1分,大学生创新项目指导教师计1分,技能大赛指导教师等奖项计1分,但是,总分累积不得超过5分。

第十八条教学工程项目中,省级项目负责人计10分,校级项目负责人计5分;参与省级项目计2分,参与校级项目计1分,参与多项的其总和不得超过3分。

第五章其他评价事项

第十九条获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校级2分,周口市3分,省级5分,国家级10分,多次获得的依次减半后累计,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同类奖励的只取最高分记一次。

第二十条获得省级骨干教师称号的计3分,获得校级骨干教师称号的计1分,专业带头人计1分。

第二十一条获得双师型教师证书的计2分,多证的依次减半后累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度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开始试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所有。

  

政法学院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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