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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教研室试讲制度

发布人: 张鸿韬    发布时间: 2014-05-16    浏览次数: 147

诉讼法教研室试讲制度

为了确保教学质量,把好任课教师的入口关,经教研室全体教师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凡是拟调入或分配来本教研室担任专职教师的同志,必须先通过试讲合格。担任新课的原有教师也须先通过试讲合格。凡是第一次到本教研室兼课的其他教师,也必须先通过试讲合格,否则,不予安排授课任务。

2.教师试讲时,教研室全体教师必须参加听课评课。听课教师必须做好听课记录,评课时要按照教务处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评分,并作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结论。由教研室主任结合全体听课教师的意见,作出最后结论。

3.教师试讲的题目、内容、时间、地点由教研室主任在试讲前3天内确定并通知试讲人。试讲一般采用“讲授”方式,重点考察试讲人担任某门课程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条件。

4.试讲结束后,教研室主任要将评教结果通报试讲人,并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

         诉讼法教研室

          201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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