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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教研室听课评课制度

发布人: 张鸿韬    发布时间: 2015-05-16    浏览次数: 434

诉讼法教研室听课评课制度

、听课评课的意义和目的

听课评课是一种最直接、最具体、最经常、最有效的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方法和手段。听课评课是教师互相学习、切磋教学技能和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了提高诉讼法教研室成员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和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听课评课的组织形式

由教研室主任带头,全体教研室成员参与组成听评课小组,教研室主任任组长,组员为教研室全体成员。

三、听课制度

(一)听课的方式

1.定时听课:即按计划有组织的听课。教研室每学期都制定有听课计划。一般是听课前将听课人、授课人、听课时间、地点等通知给当事人的一种方式。

2.不定时听课:由各位教师或学院教学督导组进行随机抽取式的听课。一般是听课前不打招呼,直接进入课堂听课。

(二)听课的内容

1.教学态度:是否按时上下课;教案准备情况;教学进度执行情况等。

2.教学内容:主要包括课程设计情况;重难点问题是否讲解清楚;授课的深度和广度;思维和逻辑的条理性和清晰性;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与生动性;知识运用的自如性和丰富性;板书的整洁性和条理性等方面。

3.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的能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4.教学效果: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三)听课记录

听课前应事先到教研室领取《听课记录》,听课教师从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内容、方法和效果等方面做好听课记录。听完课后,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并交教研室备案。

(四)听课次数

每学期,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四个课时,教研室主任听课不少于六个课时。另外,新进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八个课时。(新进教师是指实习期的教师,即来我校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

四、评课制度

(一)评课的原则

1.客观、公正、公开原则。评课人要根据听课情况客观如实地对授课人的教学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2.谁听课谁评课的原则。每次听课以后要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评课,凡是参加听课的教师都有义务和责任进行评课。

3.听评结合,以评促学,以评促教的原则。听课是评课的前提,评课是听课的总结,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

(二)评课的方式

评课时应该心平气和地进行面对面讨论和交流,要将优点说全,缺点讲透,评价恰当,以理服人。达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评课内容

评课内容应包括任课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纪律、对课堂的管理和掌控及教学效果等方面。

(四)评课记录

评课教师应从授课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纪律、对课堂的管理和掌控及教学效果等方面认真做好评课记录,并交教研室备案。

每个学期教研室主任都应对《评课记录》所记载的主要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并及时解决;汇总听评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

五、听课评课要求

教研室成员应积极履行听课评课、观摩课义务;任课教师的被听评课情况应作为对其教学考核、推选课堂大奖赛选手、优秀教案教学考核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诉讼法教研室

                           2013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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