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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教研室活动制度

发布人: 张鸿韬    发布时间: 2015-05-16    浏览次数: 334

诉讼法教研室活动制度

第一条:教研室是学校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是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为了不断提高教研室成员教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工作能力,依据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教学工作要点,结合政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活动制度。

第二条:教研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教研室主任应根据培养目标和课程要求,落实教学计划,组织教研室成员完成教学任务。每学期初应制定教研室活动计划,督促教师备课、讲课、课堂讨论、课后答疑、考试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督促检查教师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条:培养方案的修改工作。教研室每学年应组织一到两次师生座谈会,及时收集学生关于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建议,并组织老师对此进行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对各专业学分制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条: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及优质课、精品课的申报工作。教研室要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写教学大纲;确定所开课程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加强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教学档案;组织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分批建立试题库。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注意收集与优质课、精品课建设相关的案例、试题、图片等素材,不断修改、补充并完善精品课课件、教案、大纲、习题集等内容,力争在优质课和精品课建设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各位教师符合优质课、精品课申报条件的要积极着手进行申报。

第四条:加强集体备课制度。集体备课能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交流教学情况,研究教学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教研室集体备课每学期不少于三次,每次以一章节进行备课,每次集体备课的时间不少于一课时。通过集体备课,反馈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探讨教学中需要改进的方面。主备人应综合大家的意见,在集体备课的基础上改进、完善个人教案。

第五条:加强听课评课制度。教研室主任除了积极配合学院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外,还应组织本教研室成员进行听评课,以便及时掌握本教研室成员的教学动态和教学情况。听课评课不仅可以直接、具体、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还能够促进教师互相学习、切磋教学技能和水平。每次听课以后还要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评课,凡是参加听课的教师都有义务和责任进行评课。评课人要根据听课情况客观如实地对授课人的教学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第六条:建立优秀教案、优秀作业批改评选制度。每学期举行一次优秀教案和优秀作业批改评比活动,评选结果作为教师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完善课程考试制度。教研室所开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试卷库)。阅卷工作,试卷按班级统一密封装订,统一制定评分标准,流水作业。阅卷完毕,统一计分,并计算出各班平均成绩,做好试卷分析,最后统一拆封,任课教师登记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学院存档。

第八条:逐步建立完善青年教师培养制度。诉讼法教研室青年教师是主力军,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高低直接影响了我教研室的教学科研水平,故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青年教师培养制度,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教研室应根据学院师资建设规划,制定教研室师资培养计划。应为青年教师指定导师,进行“传、帮、带”。重视教研室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通过多种途径,努力形成职称、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教师梯队。

第九条:建立教学经验交流制度。教研室应积极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每学期要有计划地举行观摩课、示范课和教学经验交流会,不断总结成绩,激励先进。

第十条: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活动。除无法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基础理论学科(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外,本教研室其他学科教师要结合各自课程的特点在学年年度内安排至少一次实践教学活动,充分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良好的创新意识,让学生具有充分展现自己才华的机会,使学生具有一定的成就感。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教研室应根据专业课程特点,确定明确的研究方向。鼓励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从事科研工作。教研室每学年至少要安排两次学术研讨活动,对如何提高本教研室教师的科研水平进行研讨。根据需要和可能,推荐选派教师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使教师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信息,促进自身的科研和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教研活动要有详细记录,及时收集教研室成员的意见和要求,以便教研室主任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教研室成员须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一个学期无故缺席教研活动次数达1/3以上(含)者,向学院报告建议该学年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核为“不称职”;连续两个学期无故缺席教研活动次数达1/3以上(含)者,上报学院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

 

 

诉讼法教研室

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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