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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教研室工作细则

发布人: 张鸿韬    发布时间: 2015-05-16    浏览次数: 340

诉讼法教研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教研室是学校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是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为更好地发挥诉讼法教研室的作用,结合政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政法学院党支部的领导下,全体教研室成员应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全面的人才观、教育观和质量观。积极学习教育理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三条开展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育、为人师表等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学习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教师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努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体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安排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建设,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学术水平,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教研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教研室主任作为教研室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搞好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教研室成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2.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工作计划,结合本教研室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教研室工作计划、教研室活动计划,并制定组织实施计划的方案。学期末在全院会议上作出工作汇报。

3.根据法学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按照学校以及政法学院教学管理的规定,协助院长落实教师教学任务;主持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工作:向教师分配教学、科研任务;组织课程教学大纲的讨论、编写与修订;检查教师的教学任务书、教学进度表、教案等教学材料;对教研室成员提交的考试大纲、AB试卷、参考答案、双向细目表、考试成绩、试卷分析等考试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负责。

4.教研室主任除了积极配合学院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外,还应组织本教研室成员进行听评课,以便及时掌握本教研室成员的教学动态和教学情况。

5.按照工作计划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开展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探讨;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6.组织、领导、监督本教研室成员进行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及答辩工作。

7.组织、领导、监督本教研室成员集体评阅试卷。

8.负责本教研室的教学档案、教师档案、教研活动记录和人员的考核材料等档案管理工作。

9. 做好教研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教研室主任应定期向教研室成员公布教研室经费收支帐目。

10.本着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教研室主任应积极开拓满足市场需求的新的专业,并及时更新和调整现有的专业。

第六条:教研室要注重课堂教学,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研究教学方法,提倡互动式、启发式教学;认真研究教材、教法,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开展听评课,总结教改、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鼓励教研室成员积极参加教师课堂大奖赛等,不断提高教研室成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研室应积极组织开展集体备课制度,教研室每学期至少集体备课三次,具体时间由每学期教研室活动计划具体制定。

第八条:教研室应积极组织开展听评课制度,教研室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集体听评课活动,具体时间由每学期教研室活动计划具体制定。

第九条:教研室要积极配合学院承担起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并根据本教研室的情况,带领新教师与中青年骨干教师“师徒结对”,使青年教师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言传身教,健康成长。每一位新上岗的青年教师都要制定自己的发展规划,担任指导老师的教师则要切实搞好“传、帮、带”,督促青年教师在业务上尽快入门并成为教学骨干。

第十条:教研室要积极组织教师申报、承接各级各类研究课题,也可根据本教研室具体情况自己组织课题,集体攻关。鼓励教师结合本专业研究方向,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同时还要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的编著作为重要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和为社会服务的方针,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外出培训、参与学术交流活动,以促进教师更新知识,努力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外出学习培训后要及时向学院汇报或传递学习培训的成果和信息,同时在本教研室做一次报告。

十二教研室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本教研室的各种教研及培训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凡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教研室全体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教研室主任应在充分听取教研室成员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决策。

第十四条教研室每年应对教研室成员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应从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科研工作完成情况、集体备课参与情况、听评课活动参加情况、教研室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进行考量。

第十五条完成学校及学院交于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诉讼法教研室

201391

 

 文件下载:诉讼法教研室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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