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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学生量化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版)

发布人: 张鸿韬    发布时间: 2015-05-19    浏览次数: 377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法学院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积极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周口师范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本专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形成健康体魄。

第二条 本规定以引导和鼓励为抓手,以惩罚为辅助手段,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努力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量化考核规定,按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奖惩结合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为确保本规定的完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本规定及所有条款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擅自随意修改;如遇确需修改之处,须通过《政法学院学生量化考核管理规定修正案》方式予以修订,《政法学院学生量化考核管理规定修正案》可以按第一、第二的次序排号进行。

 

第二章 奖罚分则

 

第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各种活动表现突出,受到学校通令嘉奖者,一次加量化分20分;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一次加量化分15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学院各种活动表现突出,受到学院通令嘉奖者,一次加量化分15分;受到学院通报表扬者,一次加量化分10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各种活动获得名次,又受到学院通令嘉奖或通报表扬,择其分值高者加量化分,不重复加分。

第八条 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校级通报批评一次扣量化分15分,学院通报批评一次扣量化分10分,警告以上记过以下(不含记过)一次扣量化分40分,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一次扣量化分80分。

第九条 学院内通报表扬、通报批评的有权发布机关为学院行政、学院党总支、学院团总支,学院通令嘉奖的有权发布机关为学院行政、学院党总支,特殊情况下,团总支可以在请示党总支同意后,以党总支、团总支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通令嘉奖,团总支无单独发布通令嘉奖之权限;学院承认的以学校名义发布通报表扬的部门为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学院承认的以学校名义发布通令嘉奖的部门为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以及以与学校党委、学校行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的通令嘉奖也与学校通令嘉奖同等次加分,以上所有加扣分均需查验文件原稿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请假规定

请事假或病假一节,由任课老师或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学工办主任)审批,返回需销假。

请事假或病假(请病假时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1天以内(含1天)由辅导员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学工办主任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须由学工办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1周以上必须由学工办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核准。

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否则按旷课论处,各种请假条交辅导员登记、整理、存档;以学期为单位交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捎信请假,电话、短信请假或续假、或由他人代替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突发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除外。

住院请假不扣量化分(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请事假一次按天数每天扣量化分1分,以此类推,累计扣分。

请假必须使用政法学院通行的《政法学院学生请假条》,否则无效。

所有请假条须加盖“政法学院学生管理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课堂及寝室纪律规定

无故旷课一次扣量化分5分;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扣量化分2分;迟到、早退或逃课15分钟以上均按旷课处理。

学院领导、学工办主任、学院学生会纪检部抽查出勤人数时,查到旷课者一律在宣传栏张贴公告予以通报批评,扣量化分10分。

违反课堂纪律,受领导和老师点名批评一次扣量化分5分;上课期间交头接耳、接打或玩电话、收发短信、听(看)MP3(MP4)、左顾右盼、大声喧哗、吃零食或其它食物、做与上课听讲不适宜的事情,一经发现,每次扣量化分5分。

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宿舍检查等活动中,被评选为优秀寝室的,该寝室全体成员每人加量化分10分;由学院组织的学生宿舍检查等活动中,被评选为优秀寝室的,该寝室全体成员每人加量化分5分;如有学院与学校的评比奖励重合者,应重复加分。

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宿舍检查等活动中,被评选为最差寝室的,该寝室全体成员每人扣量化分10分;由学院组织的学生宿舍检查等活动中,被评选为最差寝室并通报批评的,该寝室全体成员扣量化分10分,其他情况下,该寝室全体成员每人扣量化分5分;如有学院与学校的评比批评重合者,应重复扣分。

损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区别故意或过失等情形酌情扣分。若属主观故意,一次性扣20分;若属过失,则一次性扣量化分10 分。

被保卫处留名、公寓记录晚归或学校其它部门批评,学院内通报一次,扣量化分10 分;在教室、寝室内打架斗殴或被保卫处要求学院领人或被公寓记录夜不归宿等,扣量化分20分。

第十二条 各种证书加分规定

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通过者加5 分,三级考试通过者加10分,省文管二级通过者加2 分(此分非量化分,考核时不按比例进行折合,直接加入综合排名总分。具体加入哪个学期分两种情况对待,若是毕业班学生,收到成绩通知单即可加分,若是非毕业班学生,则须按证书实际发放日期所在的学期加分)。

国家英语六级通过者加10分,国家英语四级通过者加5分(此分非量化分,考核时不按比例进行折合,直接加入综合排名总分。具体加入哪个学期分两种情况对待,若是毕业班学生,收到成绩通知单即可加分,若是非毕业班学生,则须按证书实际发放日期所在的学期加分)。

会计师、心理咨询师、个人教育规划师、育婴师、营养师以及司法资格证书等各种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者均予以加分鼓励,其中,司法资格证书获得者加量化分20分,其他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者加量化分15分(具体加入哪个学期分两种情况对待,若是毕业班学生,收到成绩通知单即可加分,若是非毕业班学生,则须按证书实际发放日期所在的学期加分)。

所有需加分的证书,发放日期若在寒暑假期间,则分两种情况对待,若在寒假期间,一律算在本学年内;若在暑假期间,一律算在上一学年内。

第十三条 科研立项及发表文章附加分规定

在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中,最终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给予立项单位的级别确定加分人数及分值。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的,主持人加100分,第二、三名参与人加80分,第四、五名加50分,第六名(含第六名)以后加30分;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的,主持人加50分,第二、三名参与人加30分,第四名以后加20分;获得地、厅级(含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主持人加20分,其余参与人均加5分。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的,须凭立项通知书或立项文件为准,加分时按立项通知书或立项文件上载明的参与人员名单加分。    

在国家一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性文章,以篇为单位,第一作者100分,第二作者80分;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性文章,以篇为单位,第一作者50分,第二作者20分;在一般学术期刊(含校级学报)发表学术性文章,亦以篇为单位,第一作者20分,第二作者10分。

在公开发行的各级合法报刊、杂志上发表的非学术性文章,亦以篇为单位,按发表报刊、杂志主办单位的级别给予加分:国家级报刊、杂志,必须是第一作者,每篇40分;省部级报刊、杂志,必须是第一作者,每篇20分;市级报刊、杂志(含校级),必须是第一作者,每篇5分;市级以下刊物,每篇2分。在网站发稿者,于政法学院相关新闻稿件发表在国家级网站第一作者加8分,第二作者加5分;于政法学院相关新闻稿件发表在省部级网站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作者加2分;于政法学院相关新闻稿件发表在校级网站发稿第一作者加2分,第二作者加1分;学院级网站发稿及照片加1.5分,单独发稿加1分,单独发照片(按照新闻数量计算)加0.5分。发表非学术性文章、于政法学院有关新闻或消息的量化加分,折合后的总分值最高不得超过60分。

凡需加分的已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或非学术性文章,均应属评审当学年内发表或采用;发表文章的报刊、杂志必须能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网页查询得到,否则为非法期刊,不予加分的同时扣量化分10分;加分时,须由申报人提交已发表文章原件及其复印件或采稿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学院评优表先工作小组审验、存档、否则不予加分。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内外酗酒,因酗酒闹事造成较坏影响者一次性扣量化分30分,以示严惩。                                       

第十五条 在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时,如有辱骂别人现象者扣量化分10分,动手打人者扣量化分30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偷盗别人财物者,一经查实,扣量化分30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传销、赌博等违规活动者,扣量化分30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校外住宿者,一经查实扣量化分30分,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因感情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双方均一次性扣量化分30分。

第二十条 校级文艺、体育及其它活动加分规定

活动设名次者:第一名加量化分15分,第二名加量化分14分,第三名加量化分13分,第四名加量化分12分,第五名加量化分11分,第六名加量化分10分,第七名加量化分9分,第八名加量化分8分。仅取前八名。未获名次者,按参加一次校级活动加量化分5分。

 活动设奖项者: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3分,三等奖加10分,仅取前三名。未获名次者,按参加一次校级活动加量化分5分。

为参加校级体育、文艺活动而进行准备、训练的,未获名次者按参加一次校级活动加量化分5分;获名次者已加有名次分,故不再加训练分。

一人得多名次者可累计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级文艺、体育及其它活动加分规定

活动设名次者:第一名加量化分10分,第二名加量化分9分,第三名加量化分8分,第四名加量化分7分,第五名加量化分6分,第六名加量化分5分。仅取前六名。未获名次者,按参加一次学院级活动加量化分3分。

活动设奖项者,一等奖加量化分10分,二等奖加量化分8分,三等奖加量化分7分。仅取前三等奖。未获名次者,按参加一次学院级活动加量化分3分。

为参加学院级体育、文娱活动而进行准备、训练的。未获名次者按参加一次学院级活动加量化分3分。获名次者已加有名次分,故不再加训练分。

一人得多名次者可累计加分。

第二十二条 校级以上文艺、体育及其它活动加分规定

参加校级以上比赛获名次者:第一名加量化分20分,第二名加量化分19分,第三名加量化分18分,第四名加量化分17分,第五名加量化分16分,第六名加量化分15分,第七名加量化分14分,第八名加量化分13分,仅取前八名。未获名次者加量化分10分。

参加校级以上比赛获奖项者:一等奖加量化分20分,二等奖加量化分18分,三等奖加量化分17分,仅取前三等奖。未获名次者加量化分10分。

社团活动获得地、厅级(含校级)以上奖励者,社团主要参与人每人加15分(以获奖证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附加分规定

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每学期加3.5分;团总支秘书长、学生会副主席、通讯社社长,每学期加3分;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室、会)部长,通讯社副社长每学期加2.5分;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室、会)副部长、通讯社干事每学期加2分;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室、会)干事每学期加1.5分。

政法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团长每学期加2.5分,副团长每学期加2分,各部部长每学期加1.5分,干事每学期加1分。

各年级各班班长、副班长、团支书,每学期加1.5分;班委成员每学期加1分。

一人担任多种职务者,按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

模拟法庭负责人每学期加1分。

(注:以上学生干部附加分非量化分,考核时不按比例进行折合,直接加入综合排名总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每生每月基本分为100分,每日正常考勤节数以当日上课节数为准。

第二十五条 量化考核积分每月公布一次,公示期1周;由班长公布,辅导员监督,存档两份备查,一份存于学院主管领导处,一份存于学工办主任处。

第二十六条 每生每学期有一个月月积分低于80分者,取消所有评优资格;连续三个月月积分低于80分者,除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外,学院通报家长加强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整齐划一,学院将制定与本规定相适应的统一量化考核积分成绩一览表(见附件),发各班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政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及所有旧有版本的《政法学院学生量化考核管理规定》以本规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执行。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201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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