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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班级量化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人: 李蕊    发布时间: 2015-05-19    浏览次数: 3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文明班集体建设,提高班级管理质量和水平,促进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充分发挥班集体的凝聚力,推动学院学生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各类优秀班集体的产生均以本规定为基础数据而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同时作为确定学生操行、各种评优评先、推优及组织发展、奖、助学金名额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每个班级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施班级行为,违者扣除相应的班级量化分。

第六条 本量化考核工作具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操作,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班级量化积分的公布机关为学生会秘书部。

第七条 各班的日常管理采取量化积分的方式进行,各班每月基本分为100分。

第八条 量化积分每月公布一次,公示期为一周,由学生会秘书部在院内公告栏中公布。

班级学年量化总分取两学期量化分之和。

第九条 任一班级有一个月月积分低于80分的,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条 为配合本规定执行,《政法学院班级量化考核积分一览表》随同本规定一起施行,其公示稿备案存档在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一节 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 每天两次的例行考勤工作(除批准请假的同学,请假须有证明),迟到一人扣班级量化分3分,无故旷课者每人次扣班级量化5分。若班级一天内迟到及缺课等违纪人数达3人以上(含3人),则对此班级进行院内公开通报批评一次,扣除该班级量化分10分。若班级连续一周无任何迟到、早退、旷课等违纪行为,则对该班级加量化分10分。

第十二条 班级上课纪律差,上课期间出现如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收发短信、听看电子设备、大声喧哗或其它与上课听讲不适宜的事情等情形,一经发现,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3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如在寝室吸烟、酗酒、打架、赌博、夜不归宿等行为,一经发现,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3分,造成不良影响且被学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5分,被学校通报者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20分。

第十四条 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者,一经发现,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10分;造成事故者,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40分。

第十五条 班级内或班级间因矛盾发生相互辱骂的,若为班级内部事务,则一次性扣除该班级量化分10分,若为班级间纠纷,则一次性扣除所有涉事班级量化分10分;班级内或班级间因矛盾发生打架斗殴的,若为班级内部事务,则一次性扣除该班级量化分30分,若为班级间纠纷,则一次性扣除所有涉事班级量化分30分;情节严重的个人勒令退学,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班班级学生干部在参加学院团、学组织的例会或者各种会议、活动中,迟到者扣班级量化分3分,缺勤者扣班级量化分5分。

第十七条 班级内有偷盗别人财物行为者,一次扣班级量化分30分,情节严重的个人勒令退学,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者,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10分。

第十九条 被保卫处留名或学校其他部门批评、学院内部通报批评者,按一人一次的标准,扣该班级量化积分5分。

第二十条 在校内外酗酒闹事的,一经发现,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30分。

因个人感情纠纷闹事或者造成不良影响者,双方所在班级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30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校或院集体活动,学院要求,每次的最低出勤率为90%,出勤率少于90%的班级,每次扣班级量化分5分;出勤率少于85%的班级,每次扣班级量化分10分;出勤率少于80%的班级,每次扣班级量化分50分。

 

第三章 文体活动及其他活动规定

 

第一节 团体奖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学校、学院举行的重大文艺、体育或其他活动的班级,参与率在50%以上(含50%)的,则为该班级加量化分10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校、学院举行的重大文艺、体育或其他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级,按获奖人数一人一次的标准,为该班级加量化分5分。

第二十四条 班级参加学校活动获得团体一等奖者,加班级量化分20分;获二等奖者,加班级量化分15分;获三等奖者,加班级量化分10分;获优秀奖、组织奖或精神文明奖者,加班级量化分7分;仅参加活动而未获任何奖项的班级,按参加校级活动加班级量化分5分。

第二十五条 班级参加学院活动获得团体一等奖者,加班级量化分15分,获二等奖者,加班级量化分10分;获三等奖者,加班级量化分8分;获优秀奖、组织奖或精神文明奖者,加班级量化分5分;仅参加活动而未获任何奖项的班级,按参加学院级活动加班级量化分3分。

第二十六条 班级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活动获得团体一等奖者,加班级量化分30分;获二等奖者,加班级量化分25分;获三等奖者,加班级量化分20分;其余名次加班级量化分15分;仅参加活动而未获任何奖项的班级,按参加省级活动加班级量化分8分。

第二十七条 在参加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时,未按规定推荐作品的班级扣量化分10分,推荐作品但未达到规定数目的班级扣量化分8分。

第二节  个人奖

第二十八条 个人参加省、校、院活动获得荣誉者,依照《政法学院学生量化考核管理规定》,按同等级别将所获得的个人量化分叠加到班级总量化分中。

第三节 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九条 凡积极组织本班同学进行日常及假期实践活动的班级,同时提交有实际调研报告的,每次加量化分10分。对于受到媒体报道产生良好社会反响的班级,以相关媒体报道为依据,每次加量化分20分。

第四章 卫生生活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一节 卫生及生活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依据学生会卫生部每周卫生检查通报,教室卫生获得前三名的班级每次加班级量化分5分,最后一名的班级扣班级量化分5分。

凡连续三次教室卫生成绩最差的班级扣班级量化分20分,连续三次获得第一名的加20分。

第三十一条 被学校公寓科检查通报批评的,按脏乱差寝室的数量,一个脏乱差寝室扣该班级量化分10分,累计扣分;被评为文明寝室的,按文明寝室的数量,一个文明寝室加班级量化分10分,累计加分。

第三十二条 在新生军训过程中,凡被评为“内务先进个人”的同学,所在班级每人次加5分;被评为“内务最差个人”的同学,所在班级每人次扣5分。

第三十三条 凡因本班人员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班级,每次扣班级量化分8分,情节严重者每次扣15分。

第二节 学校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通过率为60%及以上的班级加15分,三级加20分。省文管二级通过率为80%及以上的班级加10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为50%及以上的班级加15分,六级通过率为50%及以上的班级加20分。

第三十六条 班级有学生在国家一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性文章,必须是第一作者,以篇为单位,一篇加100分;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性文章,必须是第一作者,以篇为单位,一篇加50分;在一般学术期刊(含本校学报)发表学术性文章,一篇加20分。在公开发行的各级合法报刊上发表的非学术性文章,亦以篇为单位,按发表报刊主办单位的级别予以加分:国家级报刊,必须是第一作者,一篇加40分,省部级报刊,一篇加20分,市级和本校报刊加5分,在网站发稿一篇一律加2分。

在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中,最终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给予立项单位的级别确定加分人数及分值。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的,为该班加班级量化分100分;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的,为该班加班级量化分50分;获得地、厅级(含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为该班加班级量化分30分。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的,须凭立项通知书或立项文件为准,加分时按立项通知书或立项文件加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学习部不定期抽查班级作业上交率,低于95%的班级一次扣班级量化分10分。

第三十八条 考试中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对该班级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每人次扣该班班级量化分50分,并取消该班当年度优秀班集体评选资格,减少该班在本学年中应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周口师范学院奖学金名额。

第三十九条 每门科目不及格率高于5%的班级,一次扣班级量化分20分,并减少该班在本学年中应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周口师范学院奖学金名额。

第四十条  班级内获得各种资格证书的,按每份证书3分的标准加班级量化分。

加分时,以证书发放时间为准,若发放时间为寒假期间,则加入本学年度;若发放时间为暑假期间,则加入上一学年度。

第四十一条 班级量化考核的学年成绩取两学期总和,排名最后三位的班级,分别扣班级量化分10分、7分和5分,并依次减少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周口师范学院奖学金名额。

第三节 班级建设

    第四十二条 各班级及团支部应按学校和学院要求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如:入学教育、主题班会、心理剧演出等),每缺一次扣班级量化分10分。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院要求班级组织建设较为完备,干部架构符合学院要求,学生干部队伍整体优良,若有未按学院要求配备班级学生干部的,一经发现,扣除该班级量化分10分;若有班级学生干部表现不佳的,一经发现,除建议对涉事干部做免职处理外,按人次重扣班级量化分15分。

    第四十四条 对于荣获河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学习标兵的,按每人次加班级量化分10分。

    对于荣获河南省、周口市“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班级,依次为该班加班级量化分10分、8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政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本规定的完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本规定及所有条款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擅自随意修改;如遇确需修改之处,须通过《政法学院班级量化考核管理规定修正案》方式予以修订,《政法学院班级量化考核管理规定修正案》可以按第一、第二的次序排号进行。

第四十七条 所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及所有旧有版本的《政法学院班级量化考核管理规定》以本规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政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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