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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新任教师资格审核方案

发布人: 张鸿韬    发布时间: 2015-05-19    浏览次数: 159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对我院本科教学新任教师资格的审核作如下规定:

一、新任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3、至少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担任拟开课程一年助教,并经该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有实验的课程必须经过一遍以上的实验教学全过程(新设置课程除外),经指导教师推荐上岗,教研室考核效果良好且工作表现优良;

4、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

5、已写出较完整的教案;

6、由学院选择有代表性的章节经过至少1课时的试讲,并经系专家评议通过。

二、新任教师的推荐

教研室推荐的新任教师,须填报《新开课教师申请表》、阐明该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附三分之一以上章节的讲稿,以及试讲记录、评议及指导教师推荐意见,经系分管教学副主任同意后于开课前一学期报教务处审批。

三、新任教师的管理

新任教师开课过程中,教研室应经常检查新任教师的教学情况和效果,帮助、指导新任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及能力。

新任教师第一轮授课结束以后,教研室应督促和帮助新任教师做好课程总结,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拟定改进措施,提高教学水平。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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