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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人: 张鸿韬    发布时间: 2015-05-19    浏览次数: 161

课程考核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影响教风和学风。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方式 

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和考核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 

二、命题与制卷 

1命题一般由教研室负责实施。应成立命题小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或 “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制定《考试大纲》。对考试命题工作进行认真地研究,慎重对待。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力求使试题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 

2每次考核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3对原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如果与现有教学大纲相符,可从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稍作修改进行命题,并做好试题库的维护与更新。 

4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5补考(学年制专业)课程的命题和需单独命题的重修考试要求应与课程考试要求一致,既不准降低难度,也不得简化程度,不得使用原考题进行考试。 

6任课教师不得对考试课程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7统考课程应提前2周、非统考课程应提前1周由定专人将试卷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确定制卷;禁止任课教师请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试组织 

学院内考试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1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2周进行,必修课(考试课)应安排在考试周内,确定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并印发到有关单位。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2、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

系巡视员由院长领导、教学秘书、教务员、年级辅导员等管理干部担任,主要巡视本考场,加强考试督导、检查。 

四、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期考核。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学生无故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 

3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监控与考核,并于考试前 1 周将不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在课堂上宣布或通知到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由教务秘书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监考教师。 

对不符合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系不得记载其考试成绩。 

五、阅卷、成绩评定、查卷 

1评卷教师应加强质量意识,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评阅每一份答卷,所有课程均应按照 “ 评卷人 → 复人” 的程序进行评阅,对及格边缘的成绩进行重点复查,认真做好统分、登分工作,消灭各类错误。 

2统考课程试卷原则上由开课教研室于考试结束后统一密封,实行流水作业进行评卷。 

3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 70% ,平时成绩占 30% 。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中各项所占比例为:平时作业30分、考勤30分、课程自主考查40分;各项成绩均需要支撑材料。

考试结束后,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教师及时阅卷,原则上在考后天将成绩单(电子版)分别报教学秘书处。成绩单上须填报学生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成绩等内容(各部分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 

4考试成绩出现异常情况,评卷教师应立即报告所在教研室系教学秘书,经批复后方可报送学生成绩,并将批复连同试卷一并归档。 

5阅卷完毕任课教师应做试卷分析和试卷复核总结,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系存档。 

6、学院教学秘书要切实做好考试试卷、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学生试卷由档案室保存,考查课论文由开课教研室保存。同时认真做好成绩登录、统计、上报工作,做到准确地将学生成绩教务管理系统

7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可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报告,经系教学秘书审核、业务主任审批同意后,由教研室指定专人查实。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评阅、登分、记分、合分差错;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六、缓考与重修 

详见学校有关规定。 

七、考试改革 

考试改革的原则:以考试内容改革为主、考试方式改革配套、在试点的基础上再进行大面积推广。 

在考试内容上,适当增加多选题、主观应用题等综合性题目的比例,加强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考核。 

凡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或课题组)提出方案,教研室主任审定,学院把关,报教务处备案。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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