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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关于排课和上课的规定

发布人: 张鸿韬    发布时间: 2015-05-19    浏览次数: 207

一、排课

1、每学期进行到2/3时,各教研室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并将课程分配到每位主讲教师,报业务院长审定。如果确实需要在教学计划外开课,应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认可后,填写教学计划变更表,报教务处批准;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各教研室排课应考虑教师的学术研究方向;

3、本学院教师,在学院内的学期课程未满学校规定工作量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教研室安排的课程;

4、在工作需要时,本学院教师有义务担任属于本人大学教育及其以后任何学历阶段所学专业范围内的课程;

5、新进教师、在本院未上过课的教师,需通过试讲评价,方可排课;

6、课程表制定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

二、上课

1、在开学两周内,任课教师提交本学期授课的教学进度表(纸质文档2份和电子文档1份)、教学大纲和教案。开学第二周周五下午,教研室主任审查教学进度表和教案。对不合格者,责令重新提交。未提交者,视为不合格; 

2、教学进度表应有章节题目,不得单纯写章节;

3、教案书写格式以周口师范学院教案编写规定为准,但教学内容应该完整,对上新课教师的教案,教研室有权随时抽查;

4、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应根据培养方案的目标要求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规定,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标准,灵活处理参考教材的内容,以落实人才培养目标;

5、任课教师应该布置、检查和评讲作业;

6、任课教师应该衣饰仪表严整得体,不得在教室穿背心、短裤、拖鞋、凉拖、露脐装和露背装,不得在教室抽烟,上课时不得接打手机;

7、任课教师应该准时上课和下课,上课期间不得无故中止上课;

8、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上课前应点名考勤,对无故缺勤或迟到的学生要有记录,作为日后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依据;

9、根据学校的规定,在学期初、学期中和学期末要进行教学情况检查,对于未按照教学纪律、教学进度表和其它课堂教学要求做的教师,要公开通报批评;

10、学院每学期组织全体学生进行评教,评教结果将由院长或业务院长通知任课教师本人;

11、对于学生意见较大的任课教师,第一次由院长或业务院长进行诫勉谈话,促其改进;第二次则在告知任课教师本人之后,停止其上课,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调查取证后,视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报教务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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