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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张鸿韬    发布时间: 2015-05-19    浏览次数: 14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法学院质量工程建设以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政法学院质量工程包括精品课程、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教学团队、模拟法庭等五个方面建设内容。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五个方面的被批准立项、参与项目的各级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法学院质量工程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和学校资助等。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成立政法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业务院长负责质量工程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政法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和所在教研室联合负责制,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和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教研室须提交书面申请逐级报批。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政法学院鼓励各教研室、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或转发项目指南;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政法学院受理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并向上级申报。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政法学院按要求配合学校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校级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法学院将按规章制度给予单位或个人处理(分),或向上级建议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中止或撤消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政法学院、学校审核材料和实地验收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经政法学院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政法学院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各教研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的项目管理办法。各“质量工程”项目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应向政法系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业务院长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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